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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弟为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起纠纷

来源:重庆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qviplawfcls.com/   时间:2017-01-19 14: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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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闫娇,女,192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

  原告桂振平,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系原告闫娇之长子。

  原告桂振民,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系原告闫娇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闫娇,女,192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系原告桂振民之母。

  被告桂安禄,男,193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

  原告闫娇、桂振平、桂振民与被告桂安禄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娇、桂振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振强、原告桂振民的法定代理人闫娇、被告桂安禄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宪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娇诉称,我丈夫桂安义与被告桂安禄系兄弟关系,在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有祖业房产一处,土改时确权在父亲桂树中名下,后被政府私改。1986年3月,原临汝县人民政府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将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宅院的24间房产退给母亲唐寅所有。因父亲桂树中去世早,母亲唐寅在世时也没有分家,被告在前院居住,却不念亲情只给我家留1.7尺出路,给我家的出入造成不便,严重影响了我家的生活,为此我家与被告经常发生纠纷,多次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平均分割我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宅院内的24间房产。

  原告桂振平、桂振民诉称,我父亲桂安义去世后,我们要求继承我们父亲的遗产,同意我们母亲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房产产权来源情况属实,但关于出路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我造成的。我同意法院按我们双方的居住情况和有利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对我们的房产进行分家析产,我要求居住在前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闫娇与被告桂安禄系嫂弟关系,被告桂安禄是原告桂振平、桂振民的叔父。原被告现居宅院位于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座西向东,出水出路向东,共有24间房产,系原告闫娇和被告桂安禄之父母桂树中、唐寅共同建置,土改时确权在父亲桂树中名下,后被政府私改。1986年3月和1988年9月,原临汝县人民政府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分两批将汝州市南门里街24号宅院的24间房产退给原告闫娇和被告桂安禄之母亲唐寅所有。

  被继承人桂树中、唐寅生有3男2女。长女桂容芳、次女桂容芝、长子桂安义、次子桂安勤、三子桂安禄。桂容芳及其丈夫赵大学、桂容芝及其丈夫刘长庚均已去世,桂容芳、桂容芝的子女均表示放弃对其外公、外婆家房产的转继承权。桂安勤早年去世未有子女。桂安义与闫娇生有2男1女,长子桂振平、次子桂振民、女儿桂振英。桂安义在1998年11月23日去世,桂振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其母亲闫娇作为监护人,桂振英表示其对父亲桂安义的遗产继承权赠与其兄桂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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