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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产买卖 重庆房产纠纷律师讲述 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涉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夫妻另一方在知道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买家应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将由重庆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重庆房产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2012年9月8日,胡某某从冯某某处购买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小区车库,并还清胡某某为冯某某所借款项12.5万元作为购买车库款。双方约定2012年9月15日交房出售车库。交付之日,冯某某以与妻子孟某离婚,车库为孟某私有财产为由,拒绝交付车库。胡某某将冯某某、孟某诉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要求其交付车库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7日,冯某某向他人借款12.5万元,胡某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冯某某未能还款,胡某某代为清偿借款。2012年9月8日,胡某某与冯某某签订车库购买合同,约定冯某某将海拉尔区某小区车库出售给胡某某,以偿还胡某某所还清的借款人民币12.5万元。由于车库产权人为孟某(冯某某之妻),胡某某要求孟某也在合同上签字。冯某某称孟某带家里小孩签字不方便,拒绝胡某某与他一起回家见证孟某签字。之后,冯某在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他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交给胡某某。法院还查明,冯某某与孟某于2007年8月24日结婚,孟某于2010年11月2日购买车库,二人于2012年9月11日离婚。

  海拉尔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冯某某、孟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车库交付原告胡某某,并协助原告办理车库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的解释:

  本案争议的车库为冯某某与孟某婚后所得。被告人冯某某辩称车库是孟某父亲赠与孟某的,属于个人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车库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被告孟某辩称对车库买卖不知情一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冯某某拒绝原告胡某某跟随其回家见证孟某签字,并在合理时间内将有孟某签字的合同交给原告胡某某,冯某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原告胡某某作为交付手续。原告胡某某作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签名是孟某本人所签,买卖合同是冯某某与孟某协商的结果。故对被告人孟某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房产纠纷律师,重庆房产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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