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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下如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重庆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qviplawfcls.com/   时间:2016-11-14 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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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下如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王旭东   前言: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房产新政”)后,对在此政策调整前已经签订的各类现房、期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带来诸多问题,如何合理的应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帮助由于政策调整而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的出卖人、买受人、居间人等妥善处理他们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律师,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确定的情势变更原则的角度出发,结合自己办理的类似案件,通过本文对房产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此类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等等问题做出一个初步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对房产买卖双方和居间人有所帮助,也非常愿意和关心此类问题的朋友共同探讨。 一、房产新政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 2010年以来,房价成为舆论的焦点,3月份的“两会”以后,房价依然坚挺,房价问题已由单纯的价格问题演变为民生问题,为切实有效抑制房价,遏制投机炒房行为,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核心内容为: 1、提高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房产新政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2、提高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比例。房产新政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3、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4、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5、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房产新政实施后,改变了过去房市吸虹过剩货币流动性的通道,投资、投机性需求失去了通过价差交易获利的机会,从而逆转了对市场对房价的预期。同时,房产新政未能就新政出台前所签订的没有完成交易的购房协议是否要遵循房产新政等做出清晰的划定,导致执行部门一刀切的统一执行新的购房和房贷新政,部分购房人因购房、房贷门槛的提高,无法再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房产政策的剧变对房产买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是信守承诺继续交易,还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买受人能否以房产新政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或变更房产买卖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守约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这些都是出卖人、买受人、居间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保护房屋买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下提出法律意见,供房产买卖双方和居间人参考。 二、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法律定性。 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引发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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