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金明与赵文运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金明与赵文运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9月15日《关于于金明和赵文运等五人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崔希舜未经赵文运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于1972年11月4日擅自将郑州市南学街67号院内东屋北头二间出卖给于金明是不合法的。1984年11月,该房屋共有人赵文运等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废除房屋买卖关系。第一、二审法院判决买卖关系无效并无不当。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维持第一、二审判决,驳回于金明的申诉。 此复

律师文集works

more

联系我们contact

more

  • 何诚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8716633886
  • 495400148@qq.com
  •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街3号中央商务区金融中心D栋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