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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条例

来源:重庆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qviplawfcls.com/   时间:2016-12-14 14: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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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管理使用军队房地产,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林木等。第三条军队房地产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加强管理和维修,保持良好的环境,提高使用效益,以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第四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第五条管理好和使用好军队房地产,是军队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和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珍惜和爱护军队房地产的教育,搞好房地产的使用、管护、开发工作,充分发挥其效益。第二章调整与审批第六条军队房地产应当根据作战、战备、训练、生活和生产的需要,通盘安排,合理调整。军委、总部有权调整任何单位的房地产(利用外资或与地方合建的房屋除外)。被调整的单位必须服从大局,保质、保量、按时移交所调整的房地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时限。第七条军队平时调整部署和新组建单位所需房地产,应当尽量从现有和空余房地产中调整解决。因情况特殊确需调整部署或新组建单位需要新建营房的,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第八条军队房地产调整,实行分级审批,严格履行手续。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各大单位(以下简称各大单位)之间房地产的余缺调整由总部视情下达调整计划,或者由需要一方商房地产所在大单位后提出申请,报总部审批;各大单位内的房地产余缺调整,团(含)以上单位和各种导弹营的,报总部审批;营(含)以下单位的,由各大单位审批,报总部备案。第九条用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其权属不得改变,如改变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第十条军队下列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一)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或者无偿移交的;(二)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与地方换建,或者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港澳台、华侨、外商合作及合资建房的;(三)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兑换,换回的房地产数量、质量不相当的;(四)军队房地产用于离退休干部建房的;(五)整座落营房拆除销号或零星拆除营房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六)团(含)以上单位整座落空余营房借给地方的;(七)有期借给地方土地20亩(含)以上的。第十一条军队下列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各大单位审批,报送总后勤部备案:(一)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兑换,换回的房地产数量、质量相当的;(二)不足3000平方米零星营房拆除销号的;(三)营(含)以下单位整座落空余营房借给地方的;(四)有期借给地方土地不足20亩的。第十二条军队房地产的调整和处理,凡涉及到团级(含)以上单位部署的,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或总参谋部的部署调整命令办理;不涉及到部署的,由总后勤部办理。第十三条军队房地产的调整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规定,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地籍登记、变更、移交手续。涉及地方单位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军队房地产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使用单位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认真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军队营房按编制实行限额住用,依据全军各类单位人均营房建筑面积综合控制指标核定需求量,发放营房维修经费和安排缺房新建。第十六条军队营产实行责任管理,采用行政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当单位和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交接中出现问题,由交接双方或者上级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双方的共同上级处理。第十七条军队内部房地产调整实行无偿调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补偿。但调整给军内企业化单位的房地产,实行有偿转让,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核定金额,一次或逐年偿还。第十八条军队向地方有偿转让、换建、合建房地产所得经费,总部提取管理基金,其数额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军队营区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家属生活区的房地产随着住房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采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有条件的逐步向社会化过渡。第二十条军队的营区和厂矿区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搞好防火宣传,严格消防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军队各种营房必须按用途正确使用,未经营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随意拆改。空余房地产应当组织人员看管和维护,对地处偏僻且无保留价值的空余营房,可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团以上部队应当按其营房数量组织精干的专业维修队伍,同时发动群众开展自修活动,搞好维护保养和计划轮修,使营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三条军队各级营房部门必须建立房地产档案。总后勤部和各大单位设立图档库(室),其他单位设立图档室(柜)。房地产资料正本,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由各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分别保管;房地产资料副本由直接使用单位保管。第二十四条应当选配经过专业训练的干部做好军队房地产的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军用土地,有关单位应依法管理好、使用好和保护好,不得随意丢弃、出租和买卖。军队农场、马场、养殖场等用地不得荒芜,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需报总后勤部审批。第二十六条军用土地有计划地实行定额管理,依据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核定需求量,进行用地规划,审批用地计划。第二十七条军队必须认真保护环境,有计划地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绿化、美化营区,扩大军用土地的绿化植被面积,防止水土流失。采伐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执行。第四章开发经营第二十八条军队房地产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住用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对空余房地产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活动。凡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展经营业务,都必须纳入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第二十九条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方式:(一)利用空余房屋或者场地租赁;(二)办理空余房屋出售;(三)军用土地有偿转让、合作经营;(四)与地方换建及合资建房;(五)开办经济实体。第三十条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登记注册,按规定征收房地产使用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收益分配,按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对房地产承租人必须实行严格审查制度,不得租赁给既无法人地位,又无经济保障的人员和民间组织。第三十二条军事禁区内的房地产,严禁经营。其他范围的房地产对外经营时,如涉及到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或防碍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必须上报总参谋部审批。第五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对于军队房地产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对于不服从房地产调整的单位,按照被调整房地产的面积数,扣减其年度基建指标和用地计划,并给予主管负责人适当的行政处分。(二)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三)对于因管理不善、失职造成军队房地产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对于擅自在军事禁区内开发经营项目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妨碍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责任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军队房地产管理条件的实施细则,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制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军队房地产的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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