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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重复转让债权的问题

来源:重庆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qviplawfcls.com/   时间:2016-11-26 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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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么有没有任何规定是可以债权是重复转让的问题呢?下文将是结合不同的国家法律进行探讨。

  让与人在转让权利之后不得再就该项权利作出转让,但这并不能消灭现实生活中发生此种现象。如果发生重复转让时,由哪一个受让人取得债权,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一)在德国法,同一债权先后转让几个人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优先原则,即第一个受让人取得债权,即使第二个受让人先把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也不能获得优先权。

  (二)在美国法,处理方式与德国法相似,认为让与人既然已经将债权让给了第一受让人,就没有债权转让给第二受让人,因而拥有第一受让人取得债权。

  (三)在法国法,认为债权转让合同必须通知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在公证文书上作出承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说先把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谁就可以取得债权。英国的法则与法国法规定相同。

  教授认为,有偿受让优先于无偿、全部受让优先于部分受让、先受让优先于后受让。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目前的合同法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按照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是按照让与人的通知向受让人履行的,因此笔者认为:在重复转让时,让与人通知债务人向谁履行,谁就取得债权,不论他是第一受让人还是第二受让人,让与人应向不能取得债权的一方负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我们认为情形可能有所不同,比如让与人没有通知债务人,而是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时,谁先通知谁就可以取得债权,而不管他是第几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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